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6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沧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沧投资兴业,落户更多大项目、好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沧办字〔202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引荐沧州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沧投资,在项目前期洽谈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且获得投资方和落户地共同认可的项目引荐人(团体),包括:

  (一)社会力量:社会人士、企业法人、退休央企和国企负责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学)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机构;

  (二)公职人员: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在职人员。

  第二条 沧州市域外投资者资金来源需为沧州市区域以外,投资方为企业(机构)则投资机构注册地为沧州市域外,投资方为自然人则投资者户籍所在地为沧州市域外。

  第三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申请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引荐项目应为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独立法人。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原有外来投资企业扩建或技改项目、PPP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不在奖励范围。其他产业类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非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四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对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二)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三)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奖励;

  (四)新引进外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奖励。

  第六条 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8号)、《公务员职务与职务并行规定》(中办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基础上,公职人员引进落地固投亿元以上项目的,作为推荐个人评先评优、奖励、优先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可按程序,对引进落地固投亿元以上项目的公职人员优先推荐、晋升上一职级;对引进落地固投10亿元以上项目的公职人员优先推荐、晋升上一职务;对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或重大贡献的,依据有关奖励规定按贡献程度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二等功”。

  第七条 项目奖励认定及申报流程。

  (一)登记。

  1.引荐人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当地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填写《?????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2.引荐人在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持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和《?????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向项目落户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引荐人认定手续。

  3.落户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如属于引荐团队,还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申请。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以有效发票为准)落实奖励,项目当年建设完成并投产的,可在项目投产后6个月内申请奖励;对跨年度建设项目,每年12月份申请奖励,也可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申请。

  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到项目落户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签约文本;2.工商营业执照;3.备案证;4.受奖者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身份证等)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5.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发票;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材料。

  (三)审核。

  项目落户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建设、纳税等情况进行考核后,评审结果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提出奖励意见。

  公职人员引荐奖励需根据项目落户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项目落地证明,按照第六条相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安排,奖励资金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参照项目总投资,分档实施,累进补差。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项目引荐人所得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单位代扣代缴。项目引荐团队扣除税款后的奖金自行商定分配比例。

  第九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高端高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条 与政府部门已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机构,应按签订协议内容获得相应奖励和资金支持,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沧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措施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